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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形式要件问题分析

Authors

姜雯洋
Published in: 当代法学研究

Abstract

居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,在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中得以确 立,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居住权益、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。本文聚焦《民法典》下通过遗嘱设立居 住权的形式要件及法律适用,核心回应两大争议:是否需遵循合同设立的书面形式,形式瑕疵对居住权的设立效力的 影响。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单方法律行为,无需参照合同书面形式要求,仅需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134—1138 条规定的 法定遗嘱形式(自书、代书、录音录像、口头等)。其中口头遗嘱受“危急情况”“见证人在场”限制,危急情况消 除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,口头遗嘱失效,但全体继承人一致认可的,居住权可依该遗嘱设立。遗嘱形式要 件属成立要件,形式瑕疵原则上导致遗嘱不成立,但可补正:见证人缺失的,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是真实意思且满足 其他法定要件的,瑕疵可补正;签名缺失的,自书遗嘱可按手印或盖章补正,代书、打印遗嘱仅能按手印补正。

Keywords

遗嘱 居住权 《民法典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