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界定研究
Abstract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,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该规定为处理流浪动物致害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,但在司法实践中,流浪动物原饲养人难以查找、管理人范围难以确认、长期投喂人与场所管理人的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较为突出,导致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并不统一。流浪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界定,既关系到受害人损害能否得到及时填补,也关系到善意救助、公共场所管理和行政治理之间的责任平衡。为回应实践需要,应在坚持过错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基础上,细化原饲养人、管理人、长期固定投喂人、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主体的责任构成与责任范围,形成层次清晰、边界明确的责任分配规则。
Keywords
动物侵权
流浪动物致害
责任主体
安全保障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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